Archive for 06月, 2007

这种保护不要也罢

QQ新闻说《上海人借"自由行"开户炒股 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其中最后一段貌似警告:

香港证监会主席方正近日也公开表示,香港是一个资金自由进出的国际金融中心,来自任何地方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港股买卖。但他补充,内地投资者一旦与香港的证券公司出现纠纷,将得不到内地的法律保护,只能按照香港的法律来处置。

要我说这哪里是警告,分明就是鼓励。

内地的法律保护个P,看看厦门、太湖、洪洞、九江大桥……

这样的保护不要也罢。

而按香港的法律来处置,只会更好。

我相信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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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河蟹了

折腾了差不多两天,总算把新BLOG给搭起来了。

我的BLOG这个月过得真是颠沛流离啊。

自从去年从朋友那搞了一个虚拟主机空间独立建站以后,除了偶尔域名解析不正常以外,大体上都还好。结果到这个月,就不断地出事情:

本月一号:因为发了几张不河蟹的图片,被网络服务端给关闭了。

六号:折腾了几天,还是无法在原服务端处恢复网站,只好暂时搬回mblogger.cn。

十二号:色色友情提供了一个DreamHost的国外空间,终于恢复重开。

二十六号:由于DreamHost上与我同一IP的网站有不河蟹内容,导致那个IP被中国电信BLOCK掉。

二十六号:再次暂时回到mblogger.cn,并另外租用单独的空间。

二十七号:终于在新空间上基本恢复,启用新域名:www.hexie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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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第二次被BLOCK

氧化钙中国电信全体高层领导祖宗十八代。

偶最近的BLOG内容多TMD和谐啊,还BLOCK偶,你们是不是全身长满G点啊。自个在那里浑身乱颤。

一群神经病。

=====暂时骂到这里的分割线======

早上接小超报告,偶的BLOG再次不能访问。经查,确定情况如下:

我的BLOG IP已经进入中国电信的黑名单,PING不通了。但是穿墙可以访问,网通还可以访问。

为了能够访问偶的网站空间,不得不整出一些超级BT的手段:

首先是用putty通过Tor连接,才取得了网站的SSH连接——这是SSH over TOR。

但是在putty里建立了一个FTP tunnel后,用FTP连接却有问题,可以连接上,但是无法取得目录列表,用被动模式也不行。

经过一番研究后,终于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

在putty上再建立一个SSH tunnel——即SSH over SSH over TOR。

然后用SFTP的被动模式通过这个tunnel连接成功。-_-|||

真是太BT了,后来才发现FileZilla支持Socket5代理功能。白忙。

====结果查明的分割线====

经查,偶是被无辜牵连滴~~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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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太疯狂

在上一个交易日之后,股民们都在传唱着一个关于良心发现的庄家的故事。这是一个传奇故事:

上周五是钾肥认沽权证(关于什么是认沽权证,百度知道)行权日,以现在股票行情来说,这支权证应该是一文不值的。但是有人完成了一件不可能的任务——他在这个交易日里疯狂买入这个即将成为废纸的权证(实际上在现在的电子时代,连纸都没有),在最后一刻把钾肥权证的价格锁定在了0.107元。关于这件事情的报道见《钾肥权证谢幕 第一个没有归零的认沽权证》,其中提到的那个帖子在这里

一个人要疯狂到怎样的程度才能干出这样的事情?在一天时间里花出几百上千万的人民币,然后等待着15:00的到来,看着这些钱灰飞烟灭……

当然,恶意的猜测也很有一些。

但是这仍然是一件很疯狂的事情——即使是在已经很疯狂的中国股市中看来,这事看起来依然是疯狂得异军突起鹤立鸡群……如同把东方明珠插到罗布泊上那么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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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八卦]2007-06-24

2007-6-21

2007-6-20

2007-6-19

2007-6-18

365Key-天天网摘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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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工具](10+2)*5

帮主介绍了这么个东东:《用(10+2)*5法来对付惰性》,算是对GTD的一种补充。

不过那个网站介绍的那个基于Yahoo! Widget的工具不是很好用,特别是我不喜欢那个笨重的Yahoo! Widget。另外就是帮主也对那个软件有额外的要求,我看这个东东不复杂,就花了一天时间自己写了一个。

第二天想了想又改了一下,主要是修正了几个BUG,并且改用图片制作的界面。

最新版本在这里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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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与视频

(07-06-20)

果然不出我所料。ZOLA的GOOGLE视频招来强烈的反响。目前唯一的全力支持者暂时只有火炬

不过我仍然认为这件事情要一分为二来看。第一、向GOOGLE维权这件事情是应该被支持的;第二、但放出视频的做法是一个技术性错误。

我之所以在《Zola PK Google》里说“应该先放文字版”,就在于视频与文件两种媒体产生的效果将会是不同的。虽然我没有学过传播学,但是长期被各种信息轰炸之下,多少也有一些体会。

人是一种懒惰的动物,能不多想就不多想。所以一般来说,人们喜欢声音图片甚于文字,喜欢视频又甚于声音图片。因为看文字,需要作很多的想像去补充文字的不足。而图片声音可以代替一部分这些想像。到了视频就基本上完全不用想像。

如果一开始只放出文字版,那么“GOOGLE前台”这几个抽象的文字在大多数人的想像里,就是那个邪恶的GOOGLE形象,而不会是一个具体的小姑娘——除非看文字的人认识GOOGLE的前台。


是放出视频版以后,就没有人愿意再去想像背后那个抽象的GOOGLE,而是真切地看到一个小姑娘——更何况也还算是个美女。要让观众把这个小姑娘跟“邪恶
的GOOGLE”形象联系起来,无疑是困难的。而且相信会关注ZOLA的人中应该还是男性占多数,于是怜香惜玉的感觉油然而生,让事情的重点不可避免地转
移到了次要的方向上。

这就是我认为放出视频这一行为之所以错误的原因所在。

说句ZOLA不爱听的:放出这样的视频,不过是把原来找GOOGLE维权的行为,变成了跟前台MM的PK。就像本意是要向巨人挑战,结果却变成了挥舞一把水果砍向巨人的脚趾头。把一件原本值得尊敬的事情变得可笑。

个人媒体固然可以有更少的约束性,但是却存在着专业性不足的缺陷。虽然那些专业媒体为我们所B4,但是它们在运用相关专业技巧上的能力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这件事情不仅是对ZOLA而言,对于所有有志于成为“公民记者”的BLOGGER来说,都是有教育意义的。

很多时候,光有勇气和满腔热情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巧。

BTW:我不赞同火炬所说的“至于挑zola各种毛病的,目前骂的最响的都是以前被zola抓住过小辫子的。”,不论那些人是不是这样的私心作祟,首先还是应该检讨自己是不是有这样的小辫子给别人抓,否则这样说可能导致像那个“请客吃饭而该来的没来”笑话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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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公司的三个代表

(07-06-18)

其实跟三个代表没什么关系,只有一个代表而已。

事情源于伍老师与ZOLA在我BLOG上评论的分歧。对于ZOLA去向GOOGLE讨说法,我是支持的,但对于放出前台MM视频的做法,我的观点与伍老师差不多。

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我在原文中已经说到:这样很容易导致观众产生这是ZOLA与前台MM的PK的感觉。

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本文要说的问题:前台MM能不能代表GOOGLE?

ZOLA认为:

每一个员工都代表公司。这是常识。


我不这么认为。这倒不是说余世维的理论不正确,而是ZOLA对余世维的话作了错误的理解。这里首先要明确一点,余世维的讲座是面向企业管理层的,不可否
认,他的讲座很好,但是也很容易看他讲座的人产生错觉,以为听了他的讲座就能立即让自己达到职业经管人的水平(具体的展开说明可以参考《后成人童话》)。


为企业管理层,以“代表公司”的标准来要求员工没有错,这里“代表公司”的核心意义在于——代表公司的利益。所以ZOLA拿这个理由去“逼”那个前台MM
是错误地运用了这个理论。因为前台MM的做法正是按照公司的规定来做,符合公司的利益,也正是“代表公司”。而ZOLA的根本错误在于角度的错误。因为这
个理论是针对公司内部管理的,而不是公司外部的要求。

从公司外部的角度来看,能代表公司的只有一个人——就是名字被记录在公司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一项上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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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窑主应该按什么罪来判

(07-06-18)

没想到像这种让人愤怒到无语的事情,结果居然可能是这样:《山西奴隶主只能判三年?!》。原来中国果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

从公开的报道我们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黑砖窑里就是一个奴隶制世界。这些黑窑主公然在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土上搞奴隶制,如果这也只能被判为“非法用工”,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判案的法院有问题,存在故意轻判的嫌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些人至少在局部地区已经实施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足以按这条从重来判了。

不按这条来判,不足以平民愤。
不按这条来判,就是没有三个代表,没有八荣八耻。
不按这条来判,就是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
不按这条来判,就是同案犯。
不按这条来判,就是鼓励全中国搞奴隶制。

另外还有: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足够把们拖出去枪毙十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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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义的胜利

转发一则消息:一位叫18yes的服务器被网监处扣了,经过2个月的法律程序,终于取得了胜利。

详见帖子一帖子二

我们总觉得中国的体制问题在于公权力的不受约束,其实只是力量的不对称——公权力的行使容易,而约束困难。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的是更多地运用现有的约束力去制衡。这比空谈体制缺陷来得管用。

这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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