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关于那个签字手术的问题。
haitao提出应该修改相关的制度。而令狐的观点则温和一些,在私下的讨论中,他认为应该在既有规则的框架内加以修正,以补上这个“漏洞”。
但是我认为,所有的规则都是不完备的,或者说,都是对现实矛盾的妥协,不可能对方方面面都能照顾到。重要的是围绕规则之外需要有相应的辅助工作,由这些工作来防止出现这种对于既定规则来说两难的事情。这就是我上一篇文章的主要意思。
正如令狐所说:
(在现有规则下)家属完全有权利不签字。如果家属没有权利不签字,那么这个签字仪式就完全是多余的了。
所以我认为,规则要求家属签字的目的正在于此。为什么要允许家属不签字,就是为了制约医院不要拿病人的生命做实验。
令狐说:
没错,但是规则是一个条款化的,明确的东东。不是说,为了不拿生命做实验的时候,就需要签字;当必须要救人的时候,就不能不签字。
问题在于这里有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院一方不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技术上,都比家属有优势,只有他们才能判断什么情况是做实验,什么情况是救人。但是他们根据判断作出相应的决定,其主要考虑的因素却肯定不是患者及家属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
当然,也不排除家属利用这一条款来杀人的可能性。但从技术上看,这种可能性并不大。首先患者患上危及生命必须手术的病通常就不太可能不留痕迹地故意做到。其次,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中的规定: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它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又让事情留下了巨大的失败风险。而且家属要去全面熟悉了解这些医疗卫生方面的规定也是不容易的事情。
令狐指出这些规定不够完备,因为:
(只)规定了权利但没有规定义务。也就是说,它规定了“可以这样做”,但是没有规定“如果不这样做导致了后果(家属或医院)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这是一个问题,但无法解决。医疗这种事情很难作这样的规定。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做或不做手术,患者就一定能活下来。
令狐再次指出:
所以这个规则体系本身是有问题的。你可以发现这个规则体系的责任人,一方面是病人的家属,一方面是医院,但是可能导致后果的却是病人。这个直接利益相关者,在这个体系中却没有发言权。所以这就是规则的问题。
我们似乎接近了问题核心。
其实这也不是规则体系的问题,而是问题域的复杂性。家属有家属的判断,医院有医院的判断,除非引入第三方的鉴定机构。现在的签字规则只是在没有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情况下,给双方一个博弈的机会。
令狐说:
在家属和医院双方博弈的过程中,最先考虑的一定是自己的利益,而非病人的。
但问题在于病人没有自主能力,只能给他找一个代理。在现在的规则中,家属就是作为病人的代理。
令狐虫:
这个是一个三方博弈的问题,平衡点的确不好掌握。我觉得将三方简化为两方,一定是会出这样的问题的。病人的利益点在自己的生命,这个权重是最高的;家属的利益点在经济,因为需要他付钱;医院的利益点在于风险免责,因为谁也不能保证手术了人就一定不会死。
在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和家属的利益还是一致的。特例是需要另外考虑的。除了家属可能因为经济利益放弃病人的生命,同样有病人因为家庭经济条件而放弃自己的生命。关键在于不能让这种经济利益压死人的情况出现。这是我的观点。
再回到haitao的观点来讨论一下。
我认为他的方案是不可行的。如果作为在技术上和地位上都占有优势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都不愿意承担这种应该承担的责任,凭什么要求110或是小学校长之类的利益无关者来承担。这种做法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都是不可行的。
一个原本应该三方博弈的情况被迫简化为两方博弈固然存在缺陷,但是加入利益无关的博弈对于问题的解决不但无益,反而会导致问题的复杂化。


#1 by haitao on 11月 30th, 2007 - 21:23
首先要明确公告:110或是小学校长之类的利益无关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这只是在出现如下前提下才需要引入的:医院认为必须手术,病人无行为能力,家属不愿签字
引入110或是小学校长只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下出现本事例中的制度卡位,他根据自己的社会阅历判定医院和家属的意思是否可能出于私利而损害病人的利益
就相当于某些议会表决遇到50:50时,议长的1票一样:并不是议长的见识就高人一等
所以,不一定要求110或是小学校长的医学知识,只是要求他的社会阅历,不受威胁利诱,不会参与医院或家属可能的共谋
#2 by 猛禽 on 12月 1st, 2007 - 11:56
既然利益无关,又无须承担责任,他们肯定签了,那不如取消签字过程好了。
何况现行制度已经留了一手,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by haitao on 12月 3rd, 2007 - 13:31
如果现行制度已经留了一手,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那为什么那个医院还是没有动手术?
是没有请示上级,还是上级没有批准?怎么媒体都没有提到这一点?
另外,有报道说同居男不傻,也不穷,曾经为谋求官职而动用上万元——不过我没找到出处。
#4 by 猛禽 on 12月 3rd, 2007 - 15:41
@haitao
请示上级了,上级说一定要家属签字,我在上一篇里有提到——相关信息来自熊培云。
至于同居男的确是穷的,昨天《1/7》报道了。
#5 by haitao on 12月 4th, 2007 - 13:31
“上级说一定要家属签字”——这不等于没有“僵局时由上级决定”这个机制!
另外,上级与医院是一个系统的,病人其实还是不放心的。
#6 by 猛禽 on 12月 4th, 2007 - 17:26
事实上规定里留这一条就是为了事急从权,由上级来鉴定这个手术是不是应该做,但是这次“上级”规避了这个责任——但是合法的。
不放心也没有办法——换成警察也好不到哪里去,因为不信任是在根上。